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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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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光緒14年(1888年)開始,臺灣首任巡撫劉銘傳為積極建設臺灣,亟需擴大財政資源,讓臺灣設省後所需之財政能自給自足,他認為可以從解決臺灣農村存在大量未曾呈報陞科納稅的「隱田」開始著手。亦即如果能夠整頓農村的私有地權結構,強迫田主登記產權,必可增加大量稅賦。因為許多田主雖然掌握大片田園產權,享受巨額租穀(小租)收入,卻始終能逃避課稅。為此劉銘傳奏准「量丈田畝、清查賦稅」以增加稅收,並藉以建立土地制度之基礎。他於臺北與臺灣兩府設置清賦總局,下令清查全臺私有田園面積,並要求田主出面登記產權,繳納地稅,先後歷時六年之久。清丈田賦後田畝增加四百多萬畝,田賦徵收九十七萬兩,比原先多出五十七萬兩。 具體的清賦步驟依序為編製保甲、清丈、改賦以及發給丈單。丈單即土地所有權狀,也做為收糧的依據。以後依此例,在土地墾熟後,墾戶派供書清丈土地,給予佃戶私丈單據,以確定佃戶所應繳交的租穀數。丈單內容大致是地目位置、收執人、年月和臺灣布政使司關防等。一份給田主,一份官府存根被,有字號及騎縫章,可供合兜核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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