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贌耕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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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業主或墾戶招佃開墾或租賃之契字,通稱為璞耕字,又稱墾批字、佃批。璞耕字為平埔土著業主或漢人墾戶給佃戶的契字。其形式有兩種,一是由業主招請佃農前來拓墾荒地,雙方訂定租佃生產交換關係。比如未成田以前,業主抽取百分之十五,佃農保留其餘的百分之八十五來分配生產所得,等到田園成熟,業主開始抽收定額租粟的約定。 在這類璞耕字當中,較特殊的是土著業主和漢人佃戶簽訂的租佃契約中,所見的手掌甚至腳印的劃押。以及臺南地區的西拉雅人在簽訂佃約時,同時使用漢文和羅馬化的拼音文字,兼顧土著業主和漢人佃戶的需要,就是著名的「新港文書」。目前所知最早的新港文書契字是下淡水社於康熙六十年(1721年)簽訂的租佃契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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