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辭條編號: 1069

辭條名稱: 撿金

辭條簡介:

傳統習俗上,以為屍葬為凶葬,骨葬為吉葬,因為骨葬時裝的是金斗甕。親人以屍葬埋葬數年後,擇吉日重新開墳,撿洗骨骸及撿拾陪葬的首飾,重新於吉日為其安葬,此即「撿骨」或「洗骨」,又因為同時有撿拾陪葬的金飾與首飾等,故又稱「撿金」。一般陪葬的金飾等大致有戒指、手環、手鐲、項鍊等,由於國人非常重視厚葬,所以富有的人家有時陪葬非常豐盛,但也有的怕不肖的盜墓人,所以也有用叫普通的飾品,或假玉等作為陪葬。 一般未滿十六歲即未成年者身亡後,是不撿骨的;三十歲以內亡故的,則在五年後撿骨;四、五十歲亡故的,則在六、七年後撿骨;五十歲以上亡故者則可能在六年、八年、十二年後撿骨。至於破骨之人,則是不撿骨的。(請參「撿骨」條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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