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辭條編號: 1123

辭條名稱: 給墾字

辭條簡介:

給墾字即墾批、墾照。清代初期,常由有力家族或集資合股的「墾戶」向官府申請開墾之許可,或者承接官府諭示發給墾照,又稱墾單、墾諭,以合法投資招佃進行合墾。墾戶稱為「業主」、「業戶」,應墾戶召集從事實際開墾工作者,稱為佃戶或佃人。墾照中通常註明墾地地點、四至邊界、面積、限年陞科。新墾荒地需於一定時間內完納賦稅,稱為陞科,一般以三至六年為限,期限內若未能陞科則需放棄開墾權利。若開墾完成,日後無欠租情形發生,則取得屬隱藏性質的永耕權利。目前所知最早的合股給墾契約是康熙四十八年(1709年)由戴岐伯、陳逢春、賴永和和陳天章等人合資,共同設立的「陳賴章」墾號,開墾淡水河域周圍的臺北盆地和新莊平原一帶。 另外還有一種給墾字是針對漢人向平埔人,也有平埔人向平埔部落承墾荒地的墾字。簽約之初先要支付一筆權利金作為對其土地所有的認定,即給予埔底銀、墾底銀、墾價銀或犁頭銀、壓地銀。當開墾完成後,則需付給平埔人大租的契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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