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辭條編號: 1130
辭條名稱: 賣身字
辭條簡介:
人身買賣、過繼、婚約這類文書,立契人主要為與被賣的當事人關係密切的親友長輩,如父母、祖父母、伯叔等,尤以父母具名者為多。立契人並不僅限於男性,也有許多由女性具名,這種現象顯示傳統社會的父母親,對從己所出的子女同樣具有操縱權利。通常賣子女的原因,多由於父母無力扶養,或基於「命硬相剋」迷信行為,訂立契字以表明從此斷絕當事人與原親族之關係,避免日後反悔的證據。 這類契字的內容,除說明原因、雙方義務權利外,一般也會把賣子之「身價銀」述明,再將當事人與其父母,或長輩、親戚等介紹人和證人名字一一列出並押印。至於契紙則多以紅色、黃色的布匹或紙張書寫,型式一般較土地文書簡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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