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契亦即典借之契,即債務人以田地等物為抵押品典押給債權人,換取所需銀錢,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取贖。在出典期間,田業管理權隸屬債權人,佃農所納租粟做為典押利息,債權人在典押期間可以處分抵押品。若債務人在典期內無法歸還本金以換回典契,則將抵押的土地或物品沒收杜賣予債權人,所以這種行為與買賣類同,就是杜賣田業的型態之一種。
也有部分的典契並未明言典期,未聲明回贖意願,只稱「銀到租還」,表示實際上是在進行田業買賣,只是不敢公開出賣祖產的變相杜賣行為。因出典價格偏低,在債務人無力贖回時,通常會要求債權人「添典」或「找洗」,也就是補足若干市價的差額。經過幾次找洗之後,典押也就成為名符其實的杜賣了。這類典契文書包括典、轉典、退典田厝、地基、田園、菜地及水租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