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辭條編號:

1178

辭條名稱:

戶長牌

辭條分類:

詞彙類編 / 民俗文物 / 社會的民俗文物 / 法政社會關係 / 其他 /

辭條簡介:

日據時期,總督府以鼓勵或規定的方式,使鄉鎮地方成立可協助總督府落實各項政策的團體,其性質包括社會福利、經濟生產、社會教育等,並企圖將整個社會納入統一的系統中。尤其是戰爭時期,為了動員臺灣的資源、人力,總督府更紛紛成立各種新團體,建構由上而下、國家指揮社會的系統。因為這種以地方為單位的團體之成立,使過去以親緣、祖籍為團體範疇的社會,轉為地緣關係與對鄉土的認同,形成地域社會。 而各種組織中維持時間最長、影響最深的就是警政系統:警察與保甲。這是日制初期為了消弭臺人反抗活動,而恢復清代的「保甲制度」輔助警察的工作。每戶有一位戶長、十戶組成一甲、而每百戶組成一保,相互監視、犯錯時連坐處罰。在總督府統治地位漸漸穩固之後,保甲制度轉為警察承辦戶政、衛生、役政等基層地方行政的輔助組織。 尤其是「保甲書記」擔任戶籍行政工作,負責登記人口的生死遷移與婚姻[狀態,涉及人民在親屬關係、身分證明等民事法的認定,不但與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,也讓總督府掌握人口的實際結構與動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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