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辭條編號:

1628

辭條名稱:

文檢

辭條分類:

詞彙類編 / 民俗文物 / 宗教的民俗文物 / 厭勝、巫覡 / 法器 / 澎湖小法團 / 法器 /

辭條簡介:

小法的文檢,泛指小法為村落宮廟、民家等進行儀式過程中的文書。 文檢依照體例大致上分為祝文、祭文、疏文、奏文、聘文、表文、告示等等,端看使用的儀式場合、對象與目的而論;小法的文檢通常是由法師長以毛筆黑墨書於黃紙或紅紙上,並用紅筆﹝朱砂﹞於上方敕點,最後於文後押上神印,遂告完成,其中若是給文檢的對象是天公,則固定是黃紙紅字。 在儀式進行之前,請頭家、鄉老上香、進茶後,由戴上紅綾布的法師長跪於神案桌前,鄉老、頭家隨跪於後方,法師長奏讀文檢中的內容﹝通常包括廟名、因何事?向哪些神明稟告?今已完成何事?冀望神明保佑何事?日期?署名?等項目﹞,待禮成後,小法將文檢焚化於案桌下的火盆中,遂完成文檢向神明、上蒼稟告的儀式。 儀式中的文檢,相當於社會中官僚體系的文書、公文,一個正式活動的申請、舉行必須有官方認可、同意、知會、辦理的文書紙本作為活動合法、正式的憑藉依據,因此有固定的體例和寫法。相對的,在儀式中的文檢是人界向神界通知、稟告的重要象徵物,從書寫時的嚴謹態度、遵守體例的規範、完成的點讀和正式的奏讀,可見其儀式舉行本身於無形世界的合法性與神聖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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