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領臺灣初期,土地的所有權大多屬於清朝官方與原住民所有,想要開墾臺灣土地,都必須先提出申請。第一種方式,可向政府申請開墾執照,由於開墾土地需要大量資金,所以多為財力雄厚者單股或多股投資,待政府發與墾單後,即成為墾戶。或可向原住民取得開墾耕作權,每年繳交番大租。
而開墾完畢後請官方驗收和納稅,就可獲得土地所有權憑證成為田業的主人,即官方登記上的「業主」。不過因為開墾一大片土地需要許多人力,墾戶也會將土地分租給佃戶耕作,經歷過開墾荒地的艱辛之後,業主和佃農簽訂契約時,都會承認佃農有持續經營的權力。
契約簽訂有兩種形式:一是給墾字,是指社番給漢人(亦有給平埔人)之墾單;一是瞨耕字,為番業主或漢墾戶給佃戶之契字,是業主招來佃戶開墾時,所訂立的租佃生產繳稅的規定。在契約最後,業主、承租戶、見證人都要在契約中畫押或蓋章,而業主蓋的章,就是業主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