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辭條編號:

1169

辭條名稱:

三七五減租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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辭條簡介:

臺灣光復後,政府首先實行公有耕地,清理放租,並訂定「臺灣省公有耕地放租辦法」以為依據。經過民國三十六年及三十七年的努力,始告完成。於是從民國三十八年開始,再就私有耕地,推行三七五減租,經過兩年的推廣而實行。但是因為此項政策必須以臺灣省政府所頒定的「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」為依據,在法律實效不足的形況下,地主常循其他途徑,脫法逃避,或是脅迫利誘佃農放棄佃權,政府乃於三十九年擬訂「耕地三七五件租條例」草案,並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送請立法院審議。立法院於四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完成三讀,咨請總統於同年六月七日公佈實施。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共三十條,明訂耕地租約應以書面為之;租額不得超過耕地全年正產物收穫總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;租期不得少於六年;租佃糾紛非經調解處理,不得起訴;並特設鄉鎮及縣(市)耕地租佃委員會,負責調解處理耕地租佃糾紛事項。對於耕地租賃期間租約之中止及租期屆滿地主之收回自耕,均有明確嚴格之限制。尤其是對於業佃雙方違反租約,及本條例強制規定者,更訂定一年至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之處罰。 該條例後來又於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修訂公佈,增訂第二十七條(以下條文遞改至三十一條),欲加強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理之效力,亦在遏阻地主藉故拖累佃農,迫使放棄佃權的不良意圖。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,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再次修訂公佈,為使法案更加完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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