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辭條編號:

2774

辭條名稱:

古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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辭條簡介:

文物與古物一詞古今中外的解釋不儘相同;春秋《左傳》有「文物以紀之,聲音以發之」之句及《後漢書》:「制衣裳,備文物」都是指禮樂典章之制;唐駱賓王詩「文物俄遷謝,英靈有盛衰」、杜牧的「六朝文物草連天,天淡雲閒今古同」意指前代遺物;宋代多指金石銘文,以後又漸及於古器物、古物,明代和清初普遍以骨董稱之,到乾隆年間多以古玩為名;綜言之,前朝各代多是指書畫碑帖以外的古物文玩而言。及至於民國三年(1914)成立北平古物陳列所、1930年國民政府頒布《古物保存法》闡述古物:「本法所稱古物,係指與考古學、歷史學、古生物學及其他文化有關之一切古物而言。 前項古物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定之。」此時古物的定義,實際上已包括一切可移動的歷史文化遺存。1935年成立北平文物整理委員會以研究、修護舊都古建築,則文物的概念又擴大到不可移動的古蹟和文化遺址;因此,1947年公佈《中華民國憲法》中即以此概念明文規定:國家應「保護有關歷史、文化、藝術之古蹟古物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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